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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19:39:08
CCTV.com消息(新闻30分):现在又到了植树造林的黄金季节,不少地方“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也有所抬头。为此,国家林业局再次提醒公众,要警惕“托管造林”。
合作托管造林简单地说,就是造林公司让老百姓出钱,用集资的方式购买速生丰产用材林,再委托给公司管理抚育。但一些造林公司选择的造林地点并不适合速生丰产林的种植,而且生长速度不像宣传得那样快,高回报、低风险也不可能达到。此外,有些公司承诺为投资者办理的林权证,也不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对此,国家林业局多次表示,当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个别企业、组织和个人诚信度还有待提高,对“托管造林”不赞同、不支持。
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社会各界投入这个托管造林,也并不是说拿到林权证就等于有了采伐证,也并不是等于已经有了收益权。托管造林收益受方方面面的影响,所以大家要谨慎投资。

责编:青翔
url=http://www.uume.com/V_D6avdWkrtLr0_36379.html]点击进入中央电视台相关链接/url]
央视国际url]www.cctv.com/url]  2007年03月13日 15:51 来源: 《人民日报》 (2007-03-13 第09版)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高保生从国家林业局获悉:随着今年植树季节的来临,一些托管造林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夸大宣传进行误导,非法集资,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又可能出现。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提醒社会各界:国家林业局对“托管造林”不予支持。
  今年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北京最大传销案”:因涉嫌传销,亿霖木业18名高管中有9人被批捕,另有9人被刑事拘留。曹清尧说,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等于收益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经济实力和有效的管理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开发活动,但不鼓励托管造林公司充当皮包公司的角色,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稳定的隐患。
  曹清尧透露,目前国务院已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林业局作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将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url=http://www.sasac.gov.cn/xxfw/fxgl/tbgz/
2007-01-26 17:35:01
  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4年11月18日期间,济南驰太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恩赫以托管造林的名义,狂骗3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余万元。  诈骗嫌犯沈阳落网  1日中午1时30分许,从沈阳北开过来的1033次列车驶进济南火车站站台,历下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毛伟杰等快速向2号车厢跑去。一名背着手的高个男子在两名便衣男子的夹击下走下列车。  “就是他。”随着毛伟杰的指令,经侦大队民警快速上前,接替了沈阳铁路公安民警,并为诈骗嫌犯更换了手铐。  毛伟杰介绍,2004年10月14日于恩赫从济南携款潜逃。经侦大队立案侦查,2006年5月29日,于恩赫在沈阳准备乘坐火车时被铁路公安抓获。  林地成了“摇钱树”  于恩赫1964年出生在辽宁鞍山市。2004年7月22日,于恩赫与李婷婷合伙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5号院注册成立济南驰太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4日,租用泺源大街上的中银大厦26层办公,于恩赫为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  于恩赫非法吸收存款的道具就是所谓从泗水、高唐等处买的林地。办案民警介绍,于恩赫每亩花1700元买来的林地,竟以每亩5400元卖给受骗群众,并且还要每年每亩收取100元的管护费。  2004年10月9日开始,于恩赫以投资托管造林、7年总收益达50%至6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30余位群众签订林地林木转让合同和林木委托管护合同,最多的投入近20万元,250余万元进了于恩赫的腰包。  各种伎俩迷惑群众  通过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可以看到“驰太木业”行骗的手段。  2005年5月11日,受害人张女士到历下经侦大队报案称,2004年10月份,她在某小区遇到了“驰太木业”宣传点。10月28日,她来到“驰太木业”位于中银大厦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王某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收益很高、风险很小,并说林地种植的是7年速生杨,如果投资的话收益率能达到60%至70%,投资合同签订后3到6个月为她办理林权证。张女士购买了“驰太木业”已经生长了3年的速生杨林地10亩,地点在高唐县,每亩5500元。一直等到报案,张女士也没有等来林权证。  2004年10月27日,受害人代某来到“驰太木业”的一个会场。当时已经有四五十人在会场,共同听一个姓王的副总讲课。主要就是讲投资林木的合法性和投资的高回报、低风险。下午,公司的马某就带领他们赶到高唐县一速生杨基地查看。当天晚上
2007-01-26 17:34:07
合作(托管)造林到底是“绿色银行”还是“绿色陷阱”?昨日,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明确表态,不赞同夸大集资造林回报,提醒全省林农警惕“托管造林”绿色陷阱。

  合作造林侵蚀我省

  自国家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便是其中一种。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州也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投资造林快速致富美妙前景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

  合作(托管)造林的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托管造林”方式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夸大回报诱惑民间资本

  “目前我省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现象,存在严重的夸大收益的虚假宣传,有的还带有传销、炒作的性质,对此将予以打击。”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说。

  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副处长陈彪介绍,所谓“造林公司”的高额回报承诺,水分之高令人惊叹,实质是画饼充饥。他举例说,“造林公司”描绘的美景是,5年生杨树每亩可产木材12立方米,平均每立方米销价550元,投资回报率高达30%。而实际上是,5年生杨树每亩只可产木材5.3立方米,每立方米销价也低于550元。

  投资林业须谨慎

  为此,省林业厅提醒全省群众警惕打着“造林”旗号的“绿色陷阱”,“托管造林”存在很大风险,谨防去年发生在我省的“梅花鹿炒种”的骗局重演。

  为此,省林业厅要求全省各地加强对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对依法经营的涉林公司,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涉林公司,将依法严厉打击。

  (本报记者 屈金轶)

  相关链接 “托管造林”五大风险

  ——一大风险:林木生产周期长,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

  ——二大风险: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
2007-01-26 17:28:57
9月14日,湖北省林业局造林处处长余致中约见湖北日报记者,批驳所谓林权投资公司的种种花招,呼吁广大群众看清“林权投资”的本质,谨防上当受骗。余致中表示,欢迎社会资本投资林业,但“林权投资”不等于投资林业,搞林业的内行人一看就知道是骗人钱财的把戏。他建议投资者,应到林业部门咨询有关政策,不要偏听林权投资公司的一面之词。招数一:打着中央政策鼓励投资林业的幌子林权投资公司吸引投资者时大肆宣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因此“林权投资”是符合中央政策的。余致中指出,事实上,中央的文件讲的是真正意义上投资经营林业和进行合理的林地流转,而不是为了投资升值进行“林权投资”。的确,投资林业不仅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譬如,在湖北省租滩地营造杨树丰产林,8年一个轮伐期,每年租金100元,第一年造林成本300元,以后每年管护费50元,每亩总成本只需1500元左右。8年后,每亩可产材8立方米,每立方米按600元计算,总收入4800元。除去采伐、销售成本和税费,可获纯收入3000元,减去1500元的成本,年投资回报率可达12.5%。但如果购买林地就要每亩5000元,哪里还有钱赚?因此,投资林业要赚钱,关键是要实实在在地造林,而不是进行这种所谓的“林权投资”。招数二:许诺《林权证》可保障投资收益林权投资公司向外宣传的一个亮点,就是投资者购买林地后,都能办理《林权证》,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有了《林权证》,如果需要采伐,就能随时办理《采伐证》。似乎有了《林权证》,赚钱就没有问题了。余致中说,《林权证》只是证明投资者拥有某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它并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此外,即使投资者拥有林木所有权,也不是随时随地都能砍伐的,办理《采伐证》还有诸多政策限制。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匮乏,生态脆弱,国家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某片林木能不能采伐,还要受当年采伐限额的限制。“十一五”期间,湖北省年森林采伐限量为863.2万立方米,超过这个限量,自己的树也不能砍。国家对皆伐(成片砍伐)面积更是有严格限制。皆伐面积100亩以上的,还要经过所在地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超过500亩要国家林业局审批。而通过“林权投资”购买的林木,一般采伐的地点和时间都非常集中,当年能不能办理采
2007-01-26 17:27:58
“8至10年一亩速生杨可净收入1.5-3万元”、“投资速生丰产林没有风险”。12月1日,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针对某些造林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建议托管造林投资者,不要轻信某些不实的广告宣传和各种炒作,要多了解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投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强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对造林公司搞虚假宣传,反对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更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  据了解,前一段时间,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进行托管(合作)造林,引起社会关注。有些公司利用群众想通过项目投资,获得更多效益的心理,不遵循林木自身生长规律,大肆宣传投资造林高效益、高回报,吸引群众投资托管造林。有的公司甚至以虚假宣传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蛊惑欺骗投资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安定。  严厉打击造林公司骗取钱财  据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辽宁各类造林公司共有27家,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锦州、鞍山、铁岭、辽阳5个市15个县(市、区)。从2001年至今在辽宁共涉及造林及托管造林10多万亩,有的造林公司是属于自管自营的,未转让给个人,而大部分造林公司实行托管或部分托管造林。就林业部门掌握的情况看,辽宁造林公司涉林经营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和引导;一种是以投机钻营、弄虚作假、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应予以警惕并严厉打击。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指出,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经营活动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反对搞虚假不实的宣传,反对以种植速生杨能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更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的行为。就前一阶段的情况来看,投资速生杨的社会群体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及一部分致富门路较少、存在侥幸心理的人。  一亩速生杨十年不可能净收入一万五  从近几年辽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一般情况来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辽宁发展杨树速生林平均每亩经营成本在1400元左右,包括造林直接投资、经营管护费、林地承租和不可预见费等(特
2007-01-26 17:26:53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题:是“圈钱”把戏,还是大有“钱途”?——合作托管造林专家谈 记者 董峻  近一时期,“合作托管造林”这个新词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当前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许多中小投资者把目光改投向了合作托管造林,但也有一些人担心会不会是个“圈钱”的把戏。  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政策是否允许?是否就相当于把钱存到了“绿色银行”、并一定能获取高收益?它有哪些风险?日前,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  合作托管造林应运而生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黎祖交说,合作托管造林是指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这种方式尽管在国外早已出现,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在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和相关政策指引下,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新近最受关注的一种。这一决定明确规定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林业政策法律专家陈根长认为,合作托管造林是林业发展中的新事物,对推动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重大意义。他拿交通运输和房地产来打比方:中国公路建设发展速度非常快,对国民经济带动非常大,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有贷款修路机制;二是房地产业,不论其存在多少问题,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功劳都不可磨灭,而房地产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就是买房人先交钱,开发商拿买房人钱去修房子,再卖给买房人。托管林业在中国发展和生态建设上的意义也是如此。  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副司长黎云昆,从社会需求的角度阐述了社会力量投入造林的必然性。他认为,近年来社会对木材和木材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木材和木材产品的社会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渐突出,而大规模发展用材林是解决我们用材不足的根本途径。  “不管经济是否景气,用材林每年都在按照一定的速度增长,这个和其他工业生产不一样,所以人们称用材林是‘绿色银行’”。黎云昆比喻道。  合作托管造林风险不可忽视  合作托管造林尽管符合当前和今后我国造林绿化趋势,但其中的风险不可忽视。据中央财经大学政策研究所所长贺强分析,合作托管造林的特点,一是资金使用周期和见效时间长,最少得五到七年;二是空间跨度大,一般投资
2007-01-26 17:26:06
今年以来,重庆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合作(托管)造林的情况,其运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收购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转让或卖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所购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这些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就可获得高额的利润。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重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介绍说,目前初步发现几个问题:一是有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二是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一到期,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三是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抵押贷款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四是有的公司在不适宜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林木能完全达到速生丰产的要求;五是有的公司在城市集资、异地造林,这种“两头不见面”的方式造林,使投资者无法对造林成效实施监管。这些情况发展下去,存在很大隐患。

重庆市林业局调查认为,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米仁忠说,林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植树造林是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有的还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但是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艰苦、林木生长周期较长的特点,还存在气候干旱、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不可确定的因素,木材价格还受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因此准确预测投资林业的经济收益比较困难。此外,不同区域、不同条件、不同树种以及不同经营方式,都会导致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的统计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2007-01-26 17:25:11
一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年至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出通知,首次对“托管造林”这一新投资方式发出警告。 托管 造林的具体方式是托管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市民参与这种经营。 据介绍,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因此,托管造林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有关专家还提醒,由于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记者熊焱)

2007-01-26 17:24:14
近年来,一种被宣传为“零风险、高回报”的托管造林方式由北到南,席卷我国多个省份。据宣称只需投资者在家坐等,数年后就可以得到少则数万元、多则10多万元的回报。尽管有关部门多次提醒高额回报背后存在投资“陷阱”,但投资者依然趋之若鹜。不久前,石家庄市一家托管造林公司卷款潜逃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托管造林真是“天上掉馅饼”的神话,还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快速致富:众目睽睽之下设骗局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并宣称已在新乐市某乡以每亩400元的价格向当地农民租赁林地,建起了“河北杜邦万亩速生林基地”。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但3个月后,这家公司实际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逃之夭夭。

  一位姓刘的投资者说,按照杜邦公司与他签订的协议,只要缴纳林地费和托管费5万元,就可以购买10亩林地,每亩含50棵欧美速生杨。7年后每亩可出木材15立方米,获纯利1万元,这样5万元就变成了10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公司还组织投资者前往新乐市观看“林地”,但严格控制投资者与当地村民接触。没想到这是事先设定的骗局!

  据了解,目前仅在河北招商的就有18家托管造林公司,多数的运作模式与杜邦公司相似:它们往往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快速致富,以少则20%,多到百分之七八十的高投资回报率吸引群众参与投资、招商合作、托管造林,而且宣称其“风险为零”。

  高额回报:“馅饼”还是“陷阱”?

  记者近日参加了一家托管造林公司在石家庄的“投资见面会”。

  这家号称是全国最大的托管造林公司,宣称其在5年之内,种植速生杨1500万亩。该公司的运作方式是,只要每个投资者交纳公司2.6万元,就可以得到远在内蒙古的一块面积10亩的
2006-12-07 15:25:11
投资林业一定要擦亮眼睛,当心掉进合作(托管)造林的陷阱。近日,重庆市工商局、林业局联合发布投资风险警示,提醒市民不要盲目投资小心上当受骗。
  重庆市工商、林业两部门联合发布的投资风险警示称,2005年以来,重庆市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其运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以高于成本价格十数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及其保障措施。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吸引一些市民盲目投资。这种投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特向广大市民发布相关警示。  ●托管造林公司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有的甚至承诺年回报率高达30%以上,这种宣传和承诺不符合实际。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受市场价格、政策及自然因素的影响,投资林业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预测。同时,对收益保底承诺要谨慎对待,托管造林公司运作涉及市场和公司运作、公司诚信度等,投资回报能否真正兑现,收益能否保底,投资者一定要多方咨询,谨慎对待,规避风险。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但《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是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持证人要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  ●应谨慎审查投资对象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宣传内容。市民参与投资造林活动要向相关专家或部门做全面咨询,应当审查投资对象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经营主体是否合法。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上往往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承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林权证和采伐证,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大肆宣传投资会在几年后有高额回报,并以已经投保来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对公司的这些宣传也要谨慎对待。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利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是否受理,取决于金融企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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